高层建筑漏水,业主能“视而不见”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与业主因拆迁纠纷的案件。该房屋漏水已七八年,上层业主拒绝配合验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业主限期配合物业公司调查漏水原因。
【案件回放】
2022年10月,王女士在某小区投资了一套房子,原房主大幅降价出售,主要原因是702室屋顶漏水已久,但802室李女士拒绝配合验房,派出所、居委会、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均无果。无奈之下,物业公司临时采取措施接管排水,漏水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王女士入住后不久,发现漏水问题愈发严重,已渗至602房间的楼顶。物业公司再次检查漏水情况,发现902、1002房间排水管周围均无渗漏,因此推测水管漏水地点为802房间。
物业公司通过上门、打电话、发短信、发信等方式多次与李女士沟通,但她均不配合。事后,物业公司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物业公司查漏或聘请专业单位查漏、修缮。
李女士辩称,802房间无人居住,物业公司只是推测漏水在802房间,但没有百分百证据证明“漏水是我们家房子造成的”。802房间没有漏水,也没有配合验房的义务。“作为业主,我的房子我说了算。”李女士还称,自己没有向物业公司交过物业费,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物业公司的诉讼没有依据。
【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查明涉案楼宇漏水原因,楼宇单元全体业主应当积极配合,这是共同生活利益的要求,是邻里之间的义务,更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李女士是802室的业主,应当与楼宇单元其他业主友好相处,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维修、疏通管道,有义务对涉案楼宇单元的漏水情况进行排查修复,李女士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
法院最终判决李女士须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配合物业公司开门并调查漏水原因。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
房屋漏水是困扰人们生产生活的常见问题,查明漏水原因是进行修缮的前提,当涉及到建筑物专有部分时,需要专有部分业主的支持与配合。业主的支持与配合,不仅是邻里和谐共处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自己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业主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在所有权范围内充分满足或实现个人利益,但所有权的行使不能“任意而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背离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女士拒绝配合水管漏水入户检验,楼下房屋漏水多年,不仅导致楼下房屋贬值,还严重损害了邻居的居住利益。李女士作为住在楼上的邻居,应当配合入户检验,协助查找漏水原因,并及时修复漏水处。
邻居之间应当坚持睦邻友好,坚持和睦相处,妥善处理自己与他人、自己与公共利益的矛盾。
撰文:曲叶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