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范高空导弹,杭州一居民区安装了47个摄像头,全部面向天空。新京报资料图
如果高空投掷物体,但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受害人应该向谁索赔?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章节的解释(一)》,该解释将于9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责任,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行为,保障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民法典实施后,出现了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情况、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日前有消息称,江苏省昆山市一小区业主高空扔粪便。由于无法找到肇事者,派出所要求该单位所有居民前往派出所进行DNA检测。如果最后没有找到扔东西的人,被砸中的人该向谁索赔?
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由侵权人承担。物业服务公司等物业管理人员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线可能涉及两个补偿实体。两者的职责如何划分?责任是否有优先顺序?这些问题都关乎公平。有时,要找到从高空投掷物体的人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最终找不到。被侵权人如何获得司法救济?上述困扰社会公众和办案机构的问题,都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解答。
在特定侵权人和物业管理人两方赔偿的情况下,明确特定侵权人为第一责任人,物业管理人承担后续补充责任。具体侵权人的赔偿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依法执行后财产仍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如果特定侵权人能够全额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则物业管理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未完全赔偿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补充责任不是无限制的,而是与过错的大小成正比。
必须把两项责任分清轻重、轻重缓急。对于大楼管理人员来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固然是一种过错,但这种过错是一种疏忽,而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是以其他人投掷物体为条件的。但特定侵权人将物体高空抛掷,心态具有故意,主观恶性更大。将特定侵权人确定为第一责任人,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助于遏制高空抛物行为。
暂时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点是: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一审法院结论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民事案件辩论),司法解释明确第一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主体可以避免被侵权方单独承受不良后果,实现更高效的司法救济。
根据司法解释,首先承担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类是物业服务公司等楼宇管理者,他们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要“买单”,另一类是可能造成伤害的楼宇使用者。
大厦管理人员首先承担责任,这使他们进一步认识自己的职责,并将安全保卫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至于“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用户”,其实这些人绝大多数根本没有过错。之所以规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为了给受到侵害的人提供救济。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他们给予被侵权人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补偿只需“适度”即可,无需“充足”。这些规定既考虑了对被侵权人的救济,又考虑了对可能侵权人的公平。
从高空投掷物体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苦”。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事责任,但高空投掷者可能付出的代价并不局限于民事层面。
作者:李树明(律师)
编辑/徐秋英
校对/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