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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下一半房子后,业主就失去了联系。他起诉了业主,并打赢了官司,但案子却无法了结。西安灞桥区法院对此作出回应。

崔先生购买的二手房交易进行到一半时,业主失去了联系。为了支付余款,他起诉了房主并胜诉,但法院却找不到房主。判决后,他虽然代房东一次性还清了房贷,但房产簿却以非本人名义持有,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也导致他无法为刚出生的孩子办理登记。

一名男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到了过户时,业主却失去了联系。

崔先生今年29岁,陕西渭南人。六年前,他看上了西安市灞桥区一套78平米的二手房,该房装修完成后一直无人居住。售价为95万元。 2018年10月12日,崔先生与房屋卖家姚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30万元,六个月后再支付10万元。 40万元的房子钱被姚某转入房产局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剩下的55万元则被崔先生申请了银行抵押贷款。

崔先生称,姚先生是2017年2月买的房子,由于政策原因,新房三年后才能转让,所以《合同》规定,他需要在2月1日前向银行提出提前还款申请,2020年。办理取款手续。崔先生坦言,六个月后双方约定支付给姚某的10万元,他并没有支付,因为他要求对方重新打印银行信用报告。他看到姚先生的信用卡和贷款还欠着7万到80万元,和买房时的情况一样。收到的欠款金额几乎没有差异。 “我怕被骗,所以就想着在过户的时候一起付给他。” 2020年1月17日,崔先生向姚某发送微信,告知对方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姚没有回应,“从那以后,这个人就好像从世界上消失了一样,手机打不通,我去他家,他家人都说找不到他了。”

他还清了银行的全部抵押贷款,但仍然无法转账。

正当崔先生寻找姚某时,发现姚家的门上贴着一张银行要求还房贷的通知。 “就在那时我意识到他已经停止支付抵押贷款三个月了。”崔先生称,他已给银行打电话说明情况后,银行要求他代还贷款。但如果直接替姚还款,他又担心自己无法解释清楚。结果,银行起诉了姚先生,随后崔先生也起诉了姚先生。

2021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崔某所有,并要求崔某代姚某偿还欠银行的抵押本息。但剩下的27万房款却没有收回,连法院也联系不到姚某。由于姚先生失去联系,崔先生虽然拿到了房产证,但上面的名字仍然是姚先生的。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灞桥法院通过公告传唤姚某,但姚某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灞桥法院认为,崔某、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崔先生于2019年4月15日未能按照约定向被告姚某支付10万元房款。虽然他辩称是因为姚某负债较多、信用报告有问题,但两人双方后来协商更改了付款时间。但崔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崔先生逾期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崔某违反合同在先,要求姚某支付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姚某忽视主张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请求。银行提出还款申请,其行为也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原告崔先生实际占用、使用涉案房屋多年,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至于崔先生要求其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并继续履行其与姚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代领房产证其主张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021年10月28日,灞桥法院判决崔先生代姚先生向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偿还房屋剩余本息。银行收到货款后,协助崔先生办理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崔先生称,后来他代表姚某向银行偿还了41万余元的房款本息。姚某还欠他20万余元。不过,由于对方始终联系不上,所以没有人收钱,也没有人收钱。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崔先生提供了姚及其家人的电话号码。 9月23日上午,记者一一拨通。姚的号码已经空了。接通弟弟和父亲的电话后,对方表示不认识姚某。 9月7日,崔先生的儿子出生,由于财产无法过户,儿子无法在西安户口。

9月24日,华商报大风报记者来到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执行局。对于崔先生的情况,执行法官表示,由于他刚刚调到这个职位,需要先向前任法官了解情况后才能做出答复。法官表示将进行另一次调查。如果用各种办法都找不到姚某,案件就无法进行。至于崔先生提到的“是否可以强制转让房屋”的问题,经询问,法官表示会寻找依据,如果有法律依据,会告知崔先生具体情况。程序。

>>律师声明

崔先生可以单独起诉

主张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并无条件转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灞桥法院认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告偿还了其所欠银行贷款。被告代表被告,并且原告有能力支付剩余余额。能力和其他事实。原告已实际占用该房屋多年,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包括代被告偿还银行贷款),仅剩少量余额。这无疑体现了原告已经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即法院一致认为“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原告崔先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房子的主人。

由于原告已成为该房屋的所有人,他不能再附加任何条件(支付尾款)来转让房屋,而应无条件转让房屋。因此,原告不妨换个角度,根据原告目前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性,单独提起诉讼,请求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无条件转让所有权。至于极小的余额,则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房屋过户给原告后,被告也可以起诉原告索要余款。事实上,这也从侧面凸显出,当物权与债权并存、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的一方的物权。

我们提醒您购买二手房时要谨慎,擦亮眼睛,事先详细了解卖方的债务情况以及房屋的银行贷款情况。如果发现势头不好,就立即按下暂停键,尽快止损。签订合同时,应熟悉合同条款,尤其是约定付款方式,并尽量同意在转账前支付少量金额。文/图 华商报大丰报记者 苗巧英